法規名稱: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漁會公益金由漁會設專戶存儲,專供漁村之文化、福利措施、社區發展及
調節漁產品產銷失衡之用,須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動支。 
〔立法理由〕
漁產品產銷失衡影響公共利益、民生經濟及漁民生計,爰增列漁會公益金
得用於漁產品盛產期間之產銷失衡調節措施,如:採購生產過剩漁產品提
供弱勢、社福團體、學校營養午餐,或跨域辦理產銷活動等。有利漁會於
漁產品產銷失衡期間發揮其社會責任,並帶動漁業及漁村整體發展;另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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