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公益金由漁會設專戶存儲,專供漁村之文化、福利措施、社區發展及 調節漁產品產銷失衡之用,須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動支。
漁產品產銷失衡影響公共利益、民生經濟及漁民生計,爰增列漁會公益金 得用於漁產品盛產期間之產銷失衡調節措施,如:採購生產過剩漁產品提 供弱勢、社福團體、學校營養午餐,或跨域辦理產銷活動等。有利漁會於 漁產品產銷失衡期間發揮其社會責任,並帶動漁業及漁村整體發展;另酌 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