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捐助。 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捐贈收入。 五、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 六、其他收入。 前項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以農險基金名義為之,且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 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一、依農業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於第一項訂定農險基金之資金來源。 二、參考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於第二項訂定資金保管與運用之方 式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