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農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捐助。
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捐贈收入。
五、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
六、其他收入。
前項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以農險基金名義為之,且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
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立法理由〕
一、依農業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於第一項訂定農險基金之資金來源。
二、參考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於第二項訂定資金保管與運用之方
    式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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