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要保人為試辦地區實際種植高粱之農民、基層農會,且應與被保
險人為同一人。
前項要保人為農民者,應與集團產區營運主體之基層農會有契作關係。
本保險試辦地區為臺灣本島及金門縣之高粱集團產區。
〔立法理由〕
本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試辦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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