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中央選舉委員 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 ,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 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臺灣省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