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應在各競選辦事處之上冠以所在地
  區名稱,並應由候選人自行選定一所為主辦事處。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應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起設立,並應在其門口懸掛銜
  牌,其式樣如附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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