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85
人,瀏覽人次:
93734196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按選舉區分別辦理之,每一選舉區應舉辦二場。每場得 視候選人多寡,依候選人抽籤次序分組、分時段舉行之。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前條所定電視臺辦理錄製、播放,其負責之場次,由 本會以抽籤決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