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電視政見發表會按選舉區分別辦理之,每一選舉區應舉辦二場。每場得
  視候選人多寡,依候選人抽籤次序分組、分時段舉行之。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前條所定電視臺辦理錄製、播放,其負責之場次,由
  本會以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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