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困難之職業疾病鑑定事項。
  二、勞雇之一方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認定結果有異議之職業疾病
      鑑定事項。
  三、勞工保險機構審定時發生疑義之職業疾病鑑定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業疾病鑑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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