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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將勞工教育實施辦法所定之中央主 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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