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其第三條第九款規定行政院設勞動部。因勞動部組織法業於一百零 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二月十七日施行,為配合行政院及 勞動部組織法修正,爰修正「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 關名稱。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將勞工教育實施辦法所定之中央主 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