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勞動部勞動關5字第105012571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福利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組織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其第三條第九款規定行政院設勞動部。因勞動部組織法業於一百零
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二月十七日施行,為配合行政院及
勞動部組織法修正,爰修正「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
關名稱。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將勞工教育實施辦法所定之中央主
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