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
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
罰鍰,撥入該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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