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
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
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前條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
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立法理由〕
配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三條規定,修正第二項製程修改之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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