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現行法規)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
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
    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
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