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
  背法令或逾越權限,或應執行法令而不執行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撤
  銷或處理之。但情事緊急時,本署得發布署令先行停止、撤銷或處理之
  。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作業,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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