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
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
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
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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