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
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
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
境講習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
三、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
(一)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律。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之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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