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環境保
  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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