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汽車及其引擎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五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 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 申請重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前,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合格證明函。
一、第一項酌修文字。 二、配合實務需要,整併現行第七條第一項,移列增訂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