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事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應檢具左列文件,報經縣(市)主管機關核
  轉省主管機關備查,在直轄市報請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產生事業廢水之資料及流程圖。
  三、設施之構造及詳細圖說。
  四、設施之使用方法。
  五、放流口之構造。
  六、放流口之水質及排放量。
  前項文件必須經環境(衛生)工程或化學工程技師負責審查及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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