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對象如下: 一、事業。 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 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三、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條次變更。 二、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已於一百零八年起全數開徵,爰刪除現行條文 中分期徵收規定。 三、配合政府組織再造,調整相關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