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對象如下:
一、事業。
二、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含石油化學專業區、科學園區、農業生
    物技術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
三、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已於一百零八年起全數開徵,爰刪除現行條文
    中分期徵收規定。
三、配合政府組織再造,調整相關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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