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清潔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社區全年全境保持環境整潔
  ,足為楷模者,由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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