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
      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
      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
      理設備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
      樣。
  二、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於管理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
      處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
      水前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
      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管理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
      之適當地點採樣。
  三、包裝水水源:於包裝水業者取水後未經以任何設備或方式輸送或裝
      載進入工廠生產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四、盛裝水水源: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
      前,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
      前採樣。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於水源進入該設備前之適當
      地點採樣,無適當地點採樣時,應於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其他出
      水口處採樣。
  前項採樣地點由供水單位、管理單位或包裝水、盛裝水業者報請當地主
  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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