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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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
二、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
混凝、沈澱、過濾、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處理之設備。
三、原水前處理設備:指為減輕淨水處理設備處理負擔,於原水進入淨
水處理設備前先行處理所設置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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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
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
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
理設備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
樣。
二、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於管理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
處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
水前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
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管理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
之適當地點採樣。
三、包裝水水源:於包裝水業者取水後未經以任何設備或方式輸送或裝
載進入工廠生產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四、盛裝水水源: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
前,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
前採樣。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於水源進入該設備前之適當
地點採樣,無適當地點採樣時,應於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其他出
水口處採樣。
前項採樣地點由供水單位、管理單位或包裝水、盛裝水業者報請當地主
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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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
水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
措施,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
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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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其水質
應符合下列規定:
┌──────┬────────┬───────┐
│項 目│最 大 限 值│單 位│
├──────┼────────┼───────┤
│1.大腸桿菌群│二0、000 │MPN/ 一00毫│
│ 密度 │(具備消毒單元者)│升或 │
│ │五0 (未具備消毒│CFU/ 一00毫│
│ │單元者) │升 │
├──────┼────────┼───────┤
│2.氨氮(以 │一 │毫克/公升 │
│ NH3-N 表│ │ │
│ 示) │ │ │
├──────┼────────┼───────┤
│3.化學需氧量│二五 │毫克/公升 │
│ (以COD表示)│ │ │
├──────┼────────┼───────┤
│4.總有機碳 │四 │毫克/公升 │
│ (以TOC表示)│ │ │
├──────┼────────┼───────┤
│5.砷 │0.0五 │毫克/公升 │
│ (以As表示)│ │ │
├──────┼────────┼───────┤
│6.鉛 │0.0五 │毫克/公升 │
│ (以Pb表示)│ │ │
├──────┼────────┼───────┤
│7.鎘 │0.0一 │毫克/公升 │
│ (以Cd表示)│ │ │
├──────┼────────┼───────┤
│8.鉻 │0.0五 │毫克/公升 │
│ (以Cr表示)│ │ │
├──────┼────────┼───────┤
│9.汞 │0.00二 │毫克/公升 │
│ (以Hg表示)│ │ │
├──────┼────────┼───────┤
│10.硒 │0.0五 │毫克/公升 │
│ (以Se表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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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
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應
符合下列規定:
┌────────┬───────┬──────┐
│項 目│最 大 限 值│單 位│
├────────┼───────┼──────┤
│1.大腸桿菌群密度│六(作為盛裝水│MPN/ 一00│
│ │水水源及公私場│毫升或 │
│ │所供公眾飲用之│CFU/ 一00│
│ │連續供水水固定│毫升 │
│ │設備水源者) │ │
│ │五0(作為社區│ │
│ │自設公共給水、│ │
│ │包裝水之水源者│ │
│ │) │ │
├────────┼───────┼──────┤
│2.濁度 │四 │NTU單位 │
├────────┼───────┼──────┤
│3.色度 │十五 │鉑鈷單位 │
├────────┼───────┼──────┤
│4.臭度 │三 │初嗅數 │
├────────┼───────┼──────┤
│5.鉛(以Pb表示) │0.0五 │毫克/公升 │
├────────┼───────┼──────┤
│6.鉻(以Cr表示) │0.0五 │毫克/公升 │
├────────┼───────┼──────┤
│7.鎘(以Cd表示) │0.00五 │毫克/公升 │
├────────┼───────┼──────┤
│8.鋇(以Ba表示) │二.0 │毫克/公升 │
├────────┼───────┼──────┤
│9.銻(以Sb表示) │0.0一 │毫克/公升 │
├────────┼───────┼──────┤
│10.鎳(以Ni表示) │0.一 │毫克/公升 │
├────────┼───────┼──────┤
│11.銀(以Ag表示) │0.0五 │毫克/公升 │
├────────┼───────┼──────┤
│12.鐵(以Fe表示) │0.三 │毫克/公升 │
├────────┼───────┼──────┤
│13.錳(以Mn表示) │0.0五 │毫克/公升 │
├────────┼───────┼──────┤
│14.銅(以Cu表示) │一.0 │毫克/公升 │
├────────┼───────┼──────┤
│15.鋅(以Zn表示) │五.0 │毫克/公升 │
├────────┼───────┼──────┤
│16.硒(以Se表示) │0.0一 │毫克/公升 │
├────────┼───────┼──────┤
│17.砷(以As表示) │0.0五 │毫克/公升 │
├────────┼───────┼──────┤
│18.汞(以Hg表示) │0.00二 │毫克/公升 │
├────────┼───────┼──────┤
│19.氰鹽 │0.0五 │毫克/公升 │
│ (以CN-表示) │ │ │
├────────┼───────┼──────┤
│20.氟鹽 │0.八 │毫克/公升 │
│ (以F-表示) │ │ │
├────────┼───────┼──────┤
│21.硝酸鹽氮 │一0.0 │毫克/公升 │
│ (以NO3-N表示)│ │ │
├────────┼───────┼──────┤
│22.亞硝酸鹽氮 │0.一 │毫克/公升 │
│ (以NO2-N表示)│ │ │
├────────┼───────┼──────┤
│23.氨氮 │0.一 │毫克/公升 │
│ (以NH3-N表示)│ │ │
├────────┼───────┼──────┤
│24.氯鹽 │二五0 │毫克/公升 │
│ (以C1-表示) │ │ │
├────────┼───────┼──────┤
│25.硫酸鹽 │二五0 │毫克/公升 │
│ (以SO 2-/4表示)│ │ │
├────────┼───────┼──────┤
│26.酚類 │0.00一 │毫克/公升 │
│ (以酚表示) │ │ │
├────────┼───────┼──────┤
│27.總溶解固體量 │五00 │毫克/公升 │
├────────┼───────┼──────┤
│28.陰離子界面活 │0.五 │毫克/公升 │
│性劑(以MBAS表示)│ │ │
├────────┼───────┼──────┤
│29.總三鹵甲烷 │0.一 │毫克/公升 │
├────────┼───────┼──────┤
│30.三氯乙烯 │0.00五 │毫克/公升 │
├────────┼───────┼──────┤
│31.四氯化碳 │0.00五 │毫克/公升 │
├────────┼───────┼──────┤
│32.1,1,1-三氯乙 │0.二 │毫克/公升 │
│ 烷 │ │ │
├────────┼───────┼──────┤
│33.1,2-二氯乙烷 │0.00五 │毫克/公升 │
├────────┼───────┼──────┤
│34.氯乙烯 │0.00二 │毫克/公升 │
├────────┼───────┼──────┤
│35.苯 │0.00五 │毫克/公升 │
├────────┼───────┼──────┤
│36.對-二氯苯 │0.0七五 │毫克/公升 │
├────────┼───────┼──────┤
│37.1,1-二氯乙烯 │0.00七 │毫克/公升 │
├────────┼───────┼──────┤
│38.安殺番 │0.00三 │毫克/公升 │
├────────┼───────┼──────┤
│39.靈丹 │0.00四 │毫克/公升 │
├────────┼───────┼──────┤
│40.丁基拉草 │0.0二 │毫克/公升 │
├────────┼───────┼──────┤
│41.2,4-地 │0.一 │毫克/公升 │
├────────┼───────┼──────┤
│42.巴拉刈 │0.0一 │毫克/公升 │
├────────┼───────┼──────┤
│43.納乃得 │0.0一 │毫克/公升 │
├────────┼───────┼──────┤
│44.加保扶 │0.0二 │毫克/公升 │
├────────┼───────┼──────┤
│45.滅必蝨 │0.0二 │毫克/公升 │
├────────┼───────┼──────┤
│46.達馬松 │0.0二 │毫克/公升 │
├────────┼───────┼──────┤
│47.大利松 │0.0二 │毫克/公升 │
├────────┼───────┼──────┤
│48.巴拉松 │0.0二 │毫克/公升 │
├────────┼───────┼──────┤
│49.一品松 │0.00五 │毫克/公升 │
├────────┼───────┼──────┤
│50.亞素靈 │0.0一 │毫克/公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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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經檢驗
其水質任一項目超過第五條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每十五
日至二十五日檢驗一次,並持續檢驗五次。
依前項檢驗之六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所定最大限值時,即認定該水
源之水質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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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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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水源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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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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