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
  二、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
      混凝、沈澱、過濾、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處理之設備。
  三、原水前處理設備:指為減輕淨水處理設備處理負擔,於原水進入淨
      水處理設備前先行處理所設置之設備。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
      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
      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
      理設備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
      樣。
  二、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於管理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
      處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
      水前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
      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管理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
      之適當地點採樣。
  三、包裝水水源:於包裝水業者取水後未經以任何設備或方式輸送或裝
      載進入工廠生產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四、盛裝水水源: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
      前,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
      前採樣。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於水源進入該設備前之適當
      地點採樣,無適當地點採樣時,應於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其他出
      水口處採樣。
  前項採樣地點由供水單位、管理單位或包裝水、盛裝水業者報請當地主
  管機關核定。

  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
  水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
  措施,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
  用本標準之規定。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其水質
  應符合下列規定:
┌──────┬────────┬───────┐
│項        目│最   大   限  值│單          位│
├──────┼────────┼───────┤
│1.大腸桿菌群│二0、000    │MPN/ 一00毫│
│  密度      │(具備消毒單元者)│升或          │
│            │五0 (未具備消毒│CFU/ 一00毫│
│            │單元者)         │升            │
├──────┼────────┼───────┤
│2.氨氮(以  │一              │毫克/公升    │
│  NH3-N 表│                │              │
│  示)      │                │              │
├──────┼────────┼───────┤
│3.化學需氧量│二五            │毫克/公升    │
│ (以COD表示)│                │              │
├──────┼────────┼───────┤
│4.總有機碳  │四              │毫克/公升    │
│ (以TOC表示)│                │              │
├──────┼────────┼───────┤
│5.砷        │0.0五        │毫克/公升    │
│  (以As表示)│                │              │
├──────┼────────┼───────┤
│6.鉛        │0.0五        │毫克/公升    │
│  (以Pb表示)│                │              │
├──────┼────────┼───────┤
│7.鎘        │0.0一        │毫克/公升    │
│  (以Cd表示)│                │              │
├──────┼────────┼───────┤
│8.鉻        │0.0五        │毫克/公升    │
│  (以Cr表示)│                │              │
├──────┼────────┼───────┤
│9.汞        │0.00二      │毫克/公升    │
│  (以Hg表示)│                │              │
├──────┼────────┼───────┤
│10.硒       │0.0五        │毫克/公升    │
│  (以Se表示)│                │              │
└──────┴────────┴───────┘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
  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應
  符合下列規定:
┌────────┬───────┬──────┐
│項            目│最  大  限  值│單        位│
├────────┼───────┼──────┤
│1.大腸桿菌群密度│六(作為盛裝水│MPN/ 一00│
│                │水水源及公私場│毫升或      │
│                │所供公眾飲用之│CFU/ 一00│
│                │連續供水水固定│毫升        │
│                │設備水源者)  │            │
│                │五0(作為社區│            │
│                │自設公共給水、│            │
│                │包裝水之水源者│            │
│                │)            │            │
├────────┼───────┼──────┤
│2.濁度          │四            │NTU單位     │
├────────┼───────┼──────┤
│3.色度          │十五          │鉑鈷單位    │
├────────┼───────┼──────┤
│4.臭度          │三            │初嗅數      │
├────────┼───────┼──────┤
│5.鉛(以Pb表示)  │0.0五      │毫克/公升  │
├────────┼───────┼──────┤
│6.鉻(以Cr表示)  │0.0五      │毫克/公升  │
├────────┼───────┼──────┤
│7.鎘(以Cd表示)  │0.00五    │毫克/公升  │
├────────┼───────┼──────┤
│8.鋇(以Ba表示)  │二.0        │毫克/公升  │
├────────┼───────┼──────┤
│9.銻(以Sb表示)  │0.0一      │毫克/公升  │
├────────┼───────┼──────┤
│10.鎳(以Ni表示) │0.一        │毫克/公升  │
├────────┼───────┼──────┤
│11.銀(以Ag表示) │0.0五      │毫克/公升  │
├────────┼───────┼──────┤
│12.鐵(以Fe表示) │0.三        │毫克/公升  │
├────────┼───────┼──────┤
│13.錳(以Mn表示) │0.0五      │毫克/公升  │
├────────┼───────┼──────┤
│14.銅(以Cu表示) │一.0        │毫克/公升  │
├────────┼───────┼──────┤
│15.鋅(以Zn表示) │五.0        │毫克/公升  │
├────────┼───────┼──────┤
│16.硒(以Se表示) │0.0一      │毫克/公升  │
├────────┼───────┼──────┤
│17.砷(以As表示) │0.0五      │毫克/公升  │
├────────┼───────┼──────┤
│18.汞(以Hg表示) │0.00二    │毫克/公升  │
├────────┼───────┼──────┤
│19.氰鹽         │0.0五      │毫克/公升  │
│   (以CN-表示)  │              │            │
├────────┼───────┼──────┤
│20.氟鹽         │0.八        │毫克/公升  │
│   (以F-表示)   │              │            │
├────────┼───────┼──────┤
│21.硝酸鹽氮     │一0.0      │毫克/公升  │
│   (以NO3-N表示)│              │            │
├────────┼───────┼──────┤
│22.亞硝酸鹽氮   │0.一        │毫克/公升  │
│   (以NO2-N表示)│              │            │
├────────┼───────┼──────┤
│23.氨氮         │0.一        │毫克/公升  │
│   (以NH3-N表示)│              │            │
├────────┼───────┼──────┤
│24.氯鹽         │二五0        │毫克/公升  │
│   (以C1-表示)  │              │            │
├────────┼───────┼──────┤
│25.硫酸鹽       │二五0        │毫克/公升  │
│ (以SO 2-/4表示)│              │            │
├────────┼───────┼──────┤
│26.酚類         │0.00一    │毫克/公升  │
│   (以酚表示)   │              │            │
├────────┼───────┼──────┤
│27.總溶解固體量 │五00        │毫克/公升  │
├────────┼───────┼──────┤
│28.陰離子界面活 │0.五        │毫克/公升  │
│性劑(以MBAS表示)│              │            │
├────────┼───────┼──────┤
│29.總三鹵甲烷   │0.一        │毫克/公升  │
├────────┼───────┼──────┤
│30.三氯乙烯     │0.00五    │毫克/公升  │
├────────┼───────┼──────┤
│31.四氯化碳     │0.00五    │毫克/公升  │
├────────┼───────┼──────┤
│32.1,1,1-三氯乙 │0.二        │毫克/公升  │
│   烷           │              │            │
├────────┼───────┼──────┤
│33.1,2-二氯乙烷 │0.00五    │毫克/公升  │
├────────┼───────┼──────┤
│34.氯乙烯       │0.00二    │毫克/公升  │
├────────┼───────┼──────┤
│35.苯           │0.00五    │毫克/公升  │
├────────┼───────┼──────┤
│36.對-二氯苯   │0.0七五    │毫克/公升  │
├────────┼───────┼──────┤
│37.1,1-二氯乙烯 │0.00七    │毫克/公升  │
├────────┼───────┼──────┤
│38.安殺番       │0.00三    │毫克/公升  │
├────────┼───────┼──────┤
│39.靈丹         │0.00四    │毫克/公升  │
├────────┼───────┼──────┤
│40.丁基拉草     │0.0二      │毫克/公升  │
├────────┼───────┼──────┤
│41.2,4-地      │0.一        │毫克/公升  │
├────────┼───────┼──────┤
│42.巴拉刈       │0.0一      │毫克/公升  │
├────────┼───────┼──────┤
│43.納乃得       │0.0一      │毫克/公升  │
├────────┼───────┼──────┤
│44.加保扶       │0.0二      │毫克/公升  │
├────────┼───────┼──────┤
│45.滅必蝨       │0.0二      │毫克/公升  │
├────────┼───────┼──────┤
│46.達馬松       │0.0二      │毫克/公升  │
├────────┼───────┼──────┤
│47.大利松       │0.0二      │毫克/公升  │
├────────┼───────┼──────┤
│48.巴拉松       │0.0二      │毫克/公升  │
├────────┼───────┼──────┤
│49.一品松       │0.00五    │毫克/公升  │
├────────┼───────┼──────┤
│50.亞素靈       │0.0一      │毫克/公升  │
└────────┴───────┴──────┘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經檢驗
  其水質任一項目超過第五條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每十五
  日至二十五日檢驗一次,並持續檢驗五次。
  依前項檢驗之六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所定最大限值時,即認定該水
  源之水質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主管機關辦理水源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