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連續十年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指毒性或
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或負責人於該物質公告後至參加選拔時連續運作期間
滿十年者。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授權規定條次變更及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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