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聯防組織之分類如下:
一、全國性聯防組織:指相關運作人之運送行為跨越二個直轄市、縣(市
    ),且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規定應申報運送表單者,
    依其業別、化學物質種類、狀態或用途等方式成立之組織。
二、地區性聯防組織:指相關運作人之運作行為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區域,依其業別、區域或運作量等方式成立之組織。
全國性聯防組織之相關運作人應組設於同一聯防組織,並規劃責任區;其
責任區應含括運送路線,並以事故發生時,組長或組員於二小時內可抵達
事故現場提供支援之範圍規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聯防組織分為全國性及地區性二種。
二、全國性聯防組織其責任區規劃需含括運送行為之相關運作人,需組設
    於同一聯防組織,且該聯防組織所有運送路線,並應以二小時內可抵
    達之範圍,以利實際事故發生時有效支援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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