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
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
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
為前項之指定。
前二項以外情形,稽核小組得隨時辦理稽核監督。
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有關稽核小組得隨時辦理稽核監督。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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