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一般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習或傳習活動。
(二)原住民族語言推廣或族語友善環境營造。
(三)原住民族語言研討會或學術活動。
(四)原住民族語言調查、研究或出版。
(五)原住民參與國際原住民族語言交流活動。
二、原住民族教會以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各類教會事工。
三、地方政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公文書。
四、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補助
要點各項活動。
五、其他有助於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參酌現行實務作法,增列以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各類教會事工,爰修正
第二款。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原明定補助包含原住民族教會推動族語發展,為利民
眾申請,故補助項目移列至第四款。
四、為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十四條規定、,增列第三款、,補助地
方政府使用族語書寫公文書。
五、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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