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合作金庫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目標如左:
  一、配合政府金融政策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健全經營,以
      鞏固基層金融機構之信用。
  二、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改進作業方式,建立業務制度,
      以提高經營效率。
  三、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拓展存、放款業務,以發揮基層
      金融之功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四、配合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業務檢查工作,輔導改進經
      營缺失,以改善業務經營。
  五、協助主管或管理機關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健全財務
      結構,以穩固經營基礎。
  六、輔導代理公庫業務,加強各級公庫間聯繫,以協助庫務之推行。
  七、建議主管或管理機關對於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有
      關法令修訂意見或其他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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