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人股東持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員工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十人以
        上。
  (二)律師一人以上。
  (三)會計師一人以上。
  (四)建築師一人以上。
  (五)土地登記代理人二人以上。
  (六)不動產經紀人五人以上。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