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
  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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