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17日

所有條文

  為加速國內金融資訊作業自動化,以達成資訊互通、資源共享及提昇金
  融服務品質之目標,特設置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
  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其設置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金融機構捐贈之款項。
  三、金融資訊服務收入。
  四、投資金融自動化相關產業收益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有關金融資訊設備及服務作業支出。
  二、參與金融自動化相關產業之投資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
  入其他公營銀行。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報,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
  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