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
  海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
  應申報海關驗放,惟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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