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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 海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 應申報海關驗放,惟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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