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3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之科技事業,其範圍如左:
  一、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
      級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關發及高
      級感測等十二項工業。
  二、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科學工業。
  三、符合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訂定之重點科技項目,並經財政部會
      同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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