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薪資或獎酬制度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考量其專業知識及經驗能力之水準,給予適當金額之底薪。
二、不得僅考量事前因素,應衡平考量事前、事中及事後之因素,並依
各銀行發展策略,訂定合理之薪資與獎酬配置。事前評量原則包括
佣金多寡、客戶委託規劃資產之成長、客戶數之成長、教育訓練及
證照取得之完整性(應遵循主管機關及銀行公會有關資格條件之規
範)等;事中事後評量原則包括稽核缺失、客訴紛爭及服務品質監
測等。
三、對各種金融商品之佣金,不得差異過大,避免造成誘引理財業務人
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推介或銷售特定金融商品之行為。惟金融商
品之佣金和其它金融商品差異過大時,應進一步衡量該金融商品於
不同公司提供類似商品、或不同通路間之相同產品之佣金是否合理
,若無不合理之情形,則此種金融商品不受前述佣金不得差異過大
之限制。
四、注意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是否有勸誘客戶於短期間內
,以多次贖回、再申購金融商品之方式不當賺取佣金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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