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籌備處名稱及印鑑。
二、額定股本、本次發行新股之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件、發起人已
    認之股數及公開招募之股數。
三、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有價證券募集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
          價值之宣傳。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籌備處之
          代表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三)本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投資人在投資前,請審慎判斷。
四、刊印日期。
為申請募集設立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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