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以現金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依「繳存履約保證金
虛擬帳號匯款作業說明一覽表」(附表一)規定,以虛擬帳號形式自行匯
撥存入證券交易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並經由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系統申報
相關作業。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以銀行保證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
保證手續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將保證書正本檢送予證券交易所或透過
銀行電子傳輸至證券交易所認可之「金融區塊鏈平臺」。採正本檢送者,
須由證券交易所輸入銀行名稱、保證金額及到期日;採電子傳輸者,須向
證券交易所申請並經回覆核准後,始可作為辦理借入有價證券之使用。
銀行保證書以新臺幣為貨幣,自到期日前二個營業日起即不得作為擔保,
多張銀行保證書到期日不同者,以最近之到期日為準。
第二項開立保證之銀行,不得為借貸交易人之關係企業或屬同一金融控股
公司,且信用評等等級應達下列標準之一,證券交易所並得視保證銀行風
險狀況拒絕接受:
一、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twA級以上。
二、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國內長期評等A(twn)級
以上。
三、Moody’s Investors Service長期信用評等A級以上。
四、Standard & Poor’s Corp.長期信用評等A-級以上。
五、Fitch Inc.長期信用評等A級以上。
〔立法理由〕 一、配合 ESG生態永續發展及響應數位無紙化之政策方針,開立保證書之
銀行及本公司可透過金融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財
金資訊公司)所建置且經證本公司認可之傳輸中介平臺(金融區塊鏈
平臺),雙方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確認及記錄雙方所提出申請及回
覆核准申請之資料無誤,並以符合電子簽章法等相關法規之數位憑證
作為相關身分識別與意思表示之依據,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
二、為使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繳存履約保證金與借券人提交銀行保證擔
保之到期期限維持一致性,爰調整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使與有
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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