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經營證券商業務之股東,持有該公司股份合計超過
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且各證券商持有該公司股份未超過其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三、董事會至少有三分之一之席次,由獨立董事擔任。
四、人員資格條件:
(一)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其辦理股東
會相關事務之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
不得少於五人。但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人員符合資格已達二
十人者,不受前揭比例之限制:
1.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2.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3.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
(二)符合前目最低人數標準之人員,應為專任。
五、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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