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令訂定之。
〔立法理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4月22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1467號令,公
告指定本公司為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事項之機構
,並廢止原函令,爰修正之。
|
本要點所稱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公司係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司。
|
申請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經營證券商業務之股東,持有該公司股份合計超過
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且各證券商持有該公司股份未超過其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三、董事會至少有三分之一之席次,由獨立董事擔任。
四、人員資格條件:
(一)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實務經驗;其辦理股東
會相關事務之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
不得少於五人。但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人員符合資格已達二
十人者,不受前揭比例之限制:
1.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2.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3.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
(二)符合前目最低人數標準之人員,應為專任。
五、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作業程序。
|
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公司,應填具「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並檢具下列文件,送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審核:
一、經濟部最近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相關文件(如抄錄本)。
二、證券商股東名冊(如附表一)。
三、全體董事暨獨立董事名冊。
四、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人員名冊(如附表二)。
五、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文件。
|
本公司於受理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公司之申請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經審核發現有資格條件不符規定情事者,應依本公司通知補正期限內
辦理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者,由本公司將審核不
符規定之結果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或經補正符合規定者,由本公司將審核符合規定之結
果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
經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公司,本公司
於網站上揭示申請日期、備查函日期、文號等相關資料,供發行公司及投
資人參考;如有變動時,俟主管機關備查後,本公司即更新網站資料。
|
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由專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
實施內部稽核,並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查核。
|
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公司,應依本公司受理股務單位人員任職及異
動申報作業要點,申報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主管及業務人員。
前項公司之實收資本額、證券商股東、獨立董事、主管及業務人員異動及
內部控制制度修正時,應於異動或修正後五日內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受
理申報後,經審核發現有資格條件不符規定情事者,即依第五條第一款規
定辦理。
|
本公司得隨時檢查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公司之資格條件,公司不得拒
絕,拒絕檢查者,視為資格不符,本公司即轉報主管機關;經檢查有資格
條件不符情事或未依前條規定辦理申報時,本公司即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仍未補正者,本公司即轉報主管機關。
|
本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