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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由各財產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 收入之千分之二提撥。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總額暫訂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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