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由各財產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
  收入之千分之二提撥。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總額暫訂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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