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金融業申請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本法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向財政部辦理
  登記。
  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金融業,為前項之申請時,並
  應經財政部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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