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應於公司建置網站專區、
網頁或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 APP)投保平台,且其執行招攬之保險
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
保經代公司依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與異業合作辦理網路投保
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該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 APP
)投保平台,應由保經代公司負責管理維護並揭露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 一、考量經營保險代理、經紀業務之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保險經紀人、保險
代理人亦得執行招攬業務,爰增列該等招攬人員不得自行建置網路投
保及網路保險服務平台,以避免爭議,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文字。
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
應注意事項」名稱已於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修正為「異業合作推廣保
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爰第二項配合修正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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