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11304922171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立法總說明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規定授權訂定,
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
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
本辦法現行條文共計十八條,本次修正二條,主要係配合簽署制度調整而
為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及網路保險服務業務,
    應於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 APP
    )投保平台辦理,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考量經營保險代理、經
    紀業務之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亦得執行招攬,
    爰增列該等招攬人員不得自行建置網路投保及網路保險服務平台,以
    避免爭議。另配合「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名稱之修正
    ,修正引用之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簽署制度調整,改以檢核取代簽署作為招攬文件等之控管機制,
    爰將「簽署」之內容修正為「檢核」,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九條
    )

法規異動

修正

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應於公司建置網站專區、
網頁或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 APP)投保平台,且其執行招攬之保險
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
保經代公司依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與異業合作辦理網路投保
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該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 APP
)投保平台,應由保經代公司負責管理維護並揭露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
一、考量經營保險代理、經紀業務之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保險經紀人、保險
    代理人亦得執行招攬業務,爰增列該等招攬人員不得自行建置網路投
    保及網路保險服務平台,以避免爭議,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文字。
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
    應注意事項」名稱已於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修正為「異業合作推廣保
    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爰第二項配合修正法規名稱。

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採自動化系統檢核作業,經與代理或業務合
作之保險公司確認或同意,所訂定系統自動處理之條件、範圍、檢核內容
及內部稽核方法。
辦理首次自動化系統檢核前,應進行下列作業,及召開網路投保會議,就
下列事項進行確認,並應將會議之內容與結果,作成會議紀錄,送總經理
核閱,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一、檢視上架商品內容與保單條款相符。
二、建立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之機制。
三、檢視檢核作業符合相關法令遵循、消費者權益保護。
辦理系統自動檢核後,每季應依前項規定辦理至少一次。網路投保相關法
令修正或新增商品種類時,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簽署制度調整,改以檢核取代簽署,作為招攬文件等之控管機制,爰
刪除相關簽署作業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