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保險業申請為前條登記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未於限
  期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與原申請營業範圍不符者。
  二、應記載事項有遺漏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費及執照費者。
  四、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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