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不保事項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依採購契約履行保固或養護責任時,本公司不負賠
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要保人或其代理人或與本採購有關廠商及
    其受僱人所為者,不在此限。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不可歸責於要保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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