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技工(含駕駛)工友獎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院技工(含駕駛)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蹟者
  予以嘉獎:
  一、協辦業務,認真負責,經長官評定成績優良,確有貢獻者。
  二、支援議事事務工作,能依限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管理維護公物,克盡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對本院有所貢獻
      者。
  四、對臨時交辦或緊急工作,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五、經常因業務需要,犧牲假日到院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參加與職務有關,為期二週以上之研習活動或訓練,其成績列前三
      名者。
  七、其他有關熱忱服務,表現優異;品德優良,堪為模範,足資獎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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