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
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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