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組織編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會設下列處、室,並掌理以下事項:
一、業務處:關於覆議、申訴案件、業務統計、業務流程擬定及與分會業
    務聯繫、督導事項。
二、法務處:關於法規制(訂)定與修正案之研議、契約審核、律師教育
    訓練、扶助律師評鑑、專案研究之企劃及其他法制事項。
三、宣導暨國際處:關於國內宣傳、出版、舉辦活動、外國法制編譯及其
    他國際事務。
四、行政管理處:關於人事、教育訓練、採購、庶務、資訊管理、資訊維
    護及公文收發、檔卷管理、出納事項。
五、會計處:關於歲計及會計事項。
六、秘書室:關於議事、機要、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七、稽核室:關於檢查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妥當性與有效性及營運活動
    之績效。
本會稽核室,獨立隸屬於董事會,由董事會或其所授權之人直接指揮監督
。
執行長得視業務之需要,彈性調整本會各處、室之編制及職掌事項,報請
董事會決定。
執行長得視業務之需要,於本會各處、室下設組。
本會得聘僱下列人員: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高級專員。
四、中級專員。
五、專員。
六、助理。
本會聘僱之員額,高級專員不得超過本會總員額百分之十五;中級專員不
得超過本會總員額百分之三十五;助理不超過本會總員額百分之十。
本會為確保法律扶助之順利推展,提高扶助品質及因應部分偏遠地區之實
際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形,得成立專職律師中心,聘任專職律師,員額以三
十人為原則,專職律師助理員額以十五人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董事會評估
後增加,並報請司法院核定。
分會於有特殊情形時,得提出需求及人選,經執行長報請董事會同意後,
指派專職律師赴分會辦理法律扶助工作。
本會聘僱之人員,得依實際業務需要,由執行長核定後聘任之;變更其職
務類別者,亦同。但專職律師應由執行長報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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