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人員,除專職律師外,編制為一百一十七人至二百七十六人。各類別
之員額上限如附表。
員額數超過八人以上之分會如欲進行部門分層,應由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
核定。
第2類以上之分會,得由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核定後,置副執行秘書。
分會之員額得於第一項附表員額上限內調整,分會案件量逾一萬件者,每
增加三百三十件得增加一名員額;其調整應由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核定。
分會之類別調整,依案件量之計算式計算後,由執行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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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前條配置員額數及預算範圍內得在分會聘僱下列人員:
一、執行秘書。
二、副執行秘書。
三、主任。
四、高級專員。
五、中級專員。
六、專員。
七、助理。
前項聘僱之人員,應由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核定後聘任之;變更其職務類
別者,亦同。但執行秘書應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報請董事
會同意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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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三條至第五條及附表有關執行
長、副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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