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得依大法官現有總額設數審查庭,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 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或不同專業領域之大法官三人組成之;未滿三人者, 由其他審查庭大法官支援組成之。 審查庭審判長及庭別次序,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