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憲法法庭得依大法官現有總額設數審查庭,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
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或不同專業領域之大法官三人組成之;未滿三人者,
由其他審查庭大法官支援組成之。
審查庭審判長及庭別次序,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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