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法院之公證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以下簡稱法院公證
人、民間公證人)。
本細則及本法相關法規所稱民間公證人,除別有規定外,係指本法第二十
四條之民間公證人、第二十七條之候補公證人、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經
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及因地理環境或特殊需要,經司法院許可得兼執
行律師業務者(以下簡稱許可兼業律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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