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地方政府,應依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定之。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跨二地方政府轄區者,應按設籍人口比例計算所需人數
後,分別通知相關地方政府。如依此方式計算各該地方政府轄區所分配人
數之尾數不滿一人時,由尾數較大之地方政府轄區進位至一人,以補滿所
需之備選國民法官總人數;尾數相同者,則由轄區設籍人口數較多之地方
政府進位至一人。
前項所定設籍人口比例,應依據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資料所統計該年度六
月三十日之戶籍人口數計算之。
〔立法理由〕 一、地方法院轄區內之地方政府,應依司法院公告發布之「各級法院管轄
區域一覽表」所定法院轄區內之地方政府認定之,爰訂定第一項。
二、依前揭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規定,目前轄區跨二個地方政府管轄
之鄉鎮市區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該等地方法院如
何通知地方政府提供初選名冊,宜有明確之規範,是於第二項明定此
類地方法院應先按設籍人口比例計算所需之初選名冊人數後,再分別
通知相關地方政府所需之人數。又此處所稱「設籍人口」,係指實際
設籍之戶籍人口數,而非「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積極資格條
件之人口數」,併予說明。
三、又關於設籍人口比例之計算,以該二地方政府轄區在地方法院轄區內
之設籍人口數為基礎,核算其百分比,再以此百分比計算該地方法院
於各別地方政府轄區所需之初選名冊人數;而依此方式計算,產生尾
數不滿一人之情形者,亦應有適當處理方式,爰明定應由尾數較大之
地方政府轄區進位至一人,以補滿地方法院所需之備選國民法官總人
數,尾數較小之地方政府轄區即捨去其尾數,乃屬當然。
四、依內政部訂頒之「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規定,內政部按月統計地
方政府所轄鄉鎮市區之人口數,並以每月末日作為統計基準日;考量
地方法院須於每年九月一日前通知地方政府提供初選名冊,而人口計
算之基準日應提前相當時日,法院始有充裕之作業準備時間,爰於第
三項明定設籍人口比例之計算,應以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資料所統計
該年度六月三十日之戶籍人口數為準。又此所稱「戶籍人口數」,亦
以戶籍人口數為其依據,而非指「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積極
資格條件之人口數」,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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